联合体中标后,其中一方放弃中标的,应当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多个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时,是通过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的联合协议,获得一个供应商身份的。一方放弃中标,说明其违背了联合协议中承诺的义务,此时,联合协议已经失效,联合体身份不再有效。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放弃中标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。至于放弃中标带来的行政处罚,则由财政部门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认定、处罚。
【投标脱口秀】联合体中标,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?
政府采购信息网
2024-05-09 17:26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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